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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師範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作者:唐偉偉時間:2020-06-11 11:33瀏覽次數:


湖南師範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人身及學校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各2(、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中心,下同)開展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實驗實訓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以房間為單位進行落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安全準入制度實施、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實驗室水電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實驗室科研項目涉密安全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四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相關職能部門、2及實驗室鬚根據職能分工,切實履行安全職責,承擔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將實驗室安全管理納入部門及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實行實驗室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六條實驗室安全工作實行學校、2、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教務處和保衛處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教務處、保衛處、信息化辦公室、研究生院、人事處、財務處、房地產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學生工作處(部)、教學單位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重點實驗室代表以及實驗室安全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以及決策咨詢,實驗室安全管理運行經費的保障和審批等。

第八條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主要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處長擔任,成員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學技術處、教務處和保衛處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秘書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實驗室管理科科長擔任。

第九條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學技術處、教務處和保衛處作為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職責範圍內實驗室安全的管理工作,其中:

(一)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全校性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的制定,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及通知的傳達與組織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存檔與落實檢查,實驗室安全設施的完善、維護以及規劃建設,實驗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的規劃和建設,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和實驗室安全督查專家組的組織,實驗室安全問題的通報和安全隱患整改的督促,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存儲與使用、生物安全、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輻射安全和儀器設備安全等的監督與管理,實驗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的申報、組織和安全監管,實驗室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與督促,定期向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彙報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以及存在的技術安全重大隱患。

(二)科學技術處主要負責實驗室科研項目涉密安全的管理,負責教師科研以及研究生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工作的督促與落實,協助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教務處主要負責本科教學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工作的督促與落實,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文化宣傳和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協助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四)保衛處主要負責實驗室水電和消防安全以及明火電爐使用審批的管理,消防設施的配備、檢查和管理,協助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2成立院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2院長和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2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2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教務辦公室、科研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實驗室主任以及實驗室安全員組成。院級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為2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為2實驗室安全直接管理責任人,實驗室主任或負責人為實驗室直接安全責任人。院級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主要負責2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實驗室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應急預案的制定,實驗室安全隱患的整改,實驗項目的安全審核,實驗室安全檔案的建設和管理,代表2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監督實驗室與在實驗室工作或學習教師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接受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的工作指導和安排。

第十一條師生員工進入實驗室須遵守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承擔實驗室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相應責任,具體要求如下:

   (一)進入實驗室前須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熟悉並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通過相關實驗室安全考試後才能進入相應實驗室。

   (二)須熟悉實驗室應急預案、應急電話號碼和應急設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知曉實驗室危險源並配合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

   (三)實驗前須按相關規定仔細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開始實驗;實驗中須佩帶必要的防護用具,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實驗結束後須及時清理實驗儀器設備和器材,正確處理實驗藥品和試劑,清潔實驗場地。

   (四)須配合學校和2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做好實驗室各項安全管理工作,有權對實驗室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意見並向各級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報告,有權拒絕進入存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是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2須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結合實驗室特點,通過講授、實際操作演練、講座以及演習等方式,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不定期檢查2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是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學校將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準入相關管理制度,建設實驗室安全培訓和考試信息化系統。2及實驗室須嚴格遵守,積極組織落實,禁止未參加安全教育或未通過考核、考試以及相關培訓的人員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

第十四條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是保障實驗項目開展安全性的重要途徑,學校將實行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建立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2須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尤其涉及化學、生物、

醫學等安全危險和隱患的實驗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和監管,確保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資質等條件。

(二)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實驗室在新建、擴建或改造時,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建立審核流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與環保規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項目建成後,須通過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組織的安全驗收,並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

實驗室安全設施的建設是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實驗室安全環境的重要工作。學校將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制度,滿足實驗室安全的需要,保證實驗室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校制定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規劃,進一步推進實驗室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保工作,整體改造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樓宇,完善和維護樓內公共安全設施。

(二)2及實驗室鬚根據自身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設施並定期維護,配備防護手套、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使用化學藥品專用櫃、手套箱等安全設施,並逐步設立實驗樓樓層門禁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要指危險化學品購買、運輸、存儲、使用以及處置等工作的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校建立並完善危險化學品及實驗耗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危險化學品供應商資質審查制度,明確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全過程監管;及時瞭解和掌握全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種類、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對涉及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隱患。

(二)2及實驗室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教學、科研和實驗實習及其各個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做到“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的“四無一保”;特別要加強對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對於危險化學品中的劇毒品,須落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的 “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校將依法依規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採購、實驗操作、廢棄物的處理等工作程序。

(二)2須落實專人負責實驗室細菌、病毒、疫苗以及實驗動物等實驗材料的管理,並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和發放等登記制度。剩餘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和處理,並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實驗動物屍體、器官和組織以及人體廢棄標本,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妥善處理後,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三)生物實驗室須獲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的相應資質證書,才能開展相關生物實驗。嚴禁在不具備開展生物實驗條件的普通實驗室進行生物實驗。

第十八條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

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主要涉及承壓氣瓶運輸、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校建立健全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嚴格審查實驗室承壓氣瓶及實驗用氣體供應商的相應許可資質,定期檢查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督促整改實驗室安全隱患。

(二)實驗室須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三)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境中,配備監測報警裝置。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於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送檢。

第十九條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

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三廢物質(廢氣、廢液、廢固)、實驗用劇毒物品以及麻醉品、藥品的殘留物、放射性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屍體及廢棄人體標本等的無害化處理。

(一)學校將加強對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加強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逐步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處置能力。

(二)2和實驗室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加強實驗廢棄物的管理。要設置臨時暫存點,實行分類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要規範廢棄物處置管理,在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監管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實驗室鬚根據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學校統一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和維保,確保人身和環境安全。

第二十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使用和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必須嚴格遵守申報制度。購置單位應提供申報材料,在相關管理部門指導下辦理申報手續,取得國家環保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該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必須在實驗室入口處張貼放射性危險標誌,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聯用鎖及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裝置,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並設專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等安全措施。

(三)輻射工作人員須佩帶個人放射劑量筆,定期接受個人放射劑量監測,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定期接受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

第二十一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2須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並做好相應台賬管理。

(二)實驗室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隱患的設備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於超期服役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三)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瞭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水電安全管理

(一)2須規範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建立並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驗室內電源須使用空氣開關,配備漏電保護器;負載線路的容量不小於電氣設備的用電功率,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戴滿足絕緣要求的絕緣鞋和絕緣手套並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手接觸帶電體,嚴禁用濕布擦拭電器設備,擦拭電器設備前須確認電源已斷開。

(三)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

(四)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並落實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報備學校保衛處後方可使用,使用完畢須及時斷開電源。

(五)化學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在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前提下,經學校保衛處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學校根據國家相關管理制度,結合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實驗室各類人員的防火安全培訓,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2須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申請更換,保持實驗室及實驗大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的暢通。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的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實驗室教學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科研項目涉密安全管理

(一)學校將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

(二)2須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範涉密信息系統、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三)對於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日常管理

(一)2須明確實驗用房責任人,將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繫電話、危險源等信息統一製作銘牌,按要求位置張貼在實驗室門外。建立實驗室衛生檢查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督查,減少安全隱患。

(二)實驗室須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內的整潔,儀器設備佈局合理。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應當規範、及時處置。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並按規定採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三)嚴格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將其借給他人使用。2須保留一套所有實驗室的備用鑰匙,由辦公室或樓宇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四)實驗室根據需要配備勞保、防護用品。開展實驗時,實驗人員須將長髮及鬆散衣服妥善固定,嚴禁佩裁隱形眼鏡,嚴禁穿涼鞋或拖鞋等腳部暴露的鞋子,必鬚根據實驗內容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開展有毒害的化學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險性實驗時,實驗人員除須遵守上述規定外應按要求在通風櫥中完成。

    (五)實驗室使用過程中實驗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嚴禁出現無人值守現象。危險性實驗必須兩人及以上同時在場方可進行。因工作需要進行過夜實驗時,必須兩人及以上同時在場並提前申請,由導師或實驗室責任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六)嚴禁在實驗室吸煙、烹飪和用餐,嚴禁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非實驗要求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六條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院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並督促落實。學校每學期組織開展l~2次全校實驗室安全檢查,2和實驗室須主動配合,及時整改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督查工作組,配備相應檢查設備,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的抽查工作。發現實驗室安全隱患以書面形式通知2,並督促整改。實驗室安全督查工作組對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年初制定實驗室安全督查工作計劃,定期向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彙報工作。學校根據實驗室安全督查工作組業績給予一定勞務報酬。

第二十八條2須做好實驗室安全檢查記錄並存檔備查,及時梳理與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制定整改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實驗室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責任人須落實實驗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指定專人每日對實驗室安全狀況進行巡視檢查並做好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須及時有效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或暫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2和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並採取積極防範措施。

第三十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發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並逐級報告事故信息,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從嚴處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發生事故後,所在2應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落實整改措施,並上報整改情況。對事故涉及的部門和人員,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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