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發資產字〔2021〕3號
關於印發《湖南師範大學危險化學品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二級單位:
《湖南師範大學危險化學品管理細則》已經學校審定,現予印發施行。
湖南師範大學
2021年9月18日
湖南師範大學危險化學品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教學科研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湖南師範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是指各級各類實驗室或實驗場所在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等過程中產生的有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2(所、中心)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中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管理和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全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對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要求,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的開展與監督,對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監管責任。
第六條 學校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維護、管制類化學品的購買審批、危險化學品使用的檢查與監督和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等;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及儲存環境的安全檢查與監督,指導使用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生產相關資質的備案;教務處負責本科教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及實驗室管理相關制度建設的監督與管理,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本科教學實驗項目安全審核的備案等;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及實驗室管理相關制度建設的監督與管理,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研究生教學實驗項目安全審核的備案等;科學技術處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備案工作。
第七條 2(所、中心)等相關單位(簡稱各相關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使用、處置等進行監督與管理,並對本單位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八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結合本單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並負責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台賬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台賬制度,對危險化學品購買、領取、使用、儲存、處置等須在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十條 各相關單位在新建、改建和擴建教學與科研場所或設施時,凡涉及危險化學品應預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及防範措施等資料,經安全條件論證、審批後方可實施。項目建成後,須經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報賬與運輸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須通過學校管理系統進行申請與審批,並按危險化學品分類進行分級審批。由申請人(在編在崗教職工)在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並提交審批,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須登記公安機關審批或備案相關資質信息。
第十二條 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實驗室負責人、2分管領導、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批,報學校批准,依規向公安機關取得相關資質後購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購買、接受或贈送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
第十三條 教學科研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經實驗室、2批准後購買。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發票須經2審核,加蓋“危化品專章”並附管理系統出具的清單後方可財務報賬。教學用危險化學品發票由實驗中心主任把關,科研用危險化學品發票由實驗室主任或項目負責人把關。學校開展危險化學品發票報賬規範性抽查,對違規報賬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供應商須具備國家危險化學品銷售資質,使用單位須按照核准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進行採購。危險化學品運達後須立即辦理移交、檢驗和入庫手續。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須具備國家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資質,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規定,其他部門或個人禁止自行運輸。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校車或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保管方式方法與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室(櫃)內,由專人負責管理,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本賬的“五雙”制度,精確計量、記錄,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
第十九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與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台賬,定期培訓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入庫檢查登記和庫存的定期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項存放,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禁止超量儲存。對於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禁止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於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對於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禁止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櫃)存放。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須登記化學品名稱、純度、數量、領用人、用途等信息後方可領取使用。管理台賬須清晰明瞭,進出賬目相符。
第二十四條 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領取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當日工作需要量。使用完畢後有剩餘的危險化學品,如需過夜,應存放在有專人保管的專用保險柜內,並做好記錄;沒有條件保管的須返回倉庫,並做好移交登記備查,杜絕私自存放。
第二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須嚴格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對從事實驗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學生等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等相關活動;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實驗中使用危險化學品時,須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佩戴相應安全防護用品,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傷人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 危險廢棄物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棄物各相關單位須分級、分類實時收集,規範包裝,並指定專人負責。學校負責統一回收至暫存櫃暫時存放,並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處置。危險廢棄物嚴禁任意丟棄、掩埋或水沖,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須嚴格登記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建立處置台賬(包含實驗室名稱、日期、廢棄物類別、數量、主要成分、負責人等信息)。
第三十條 盛裝液體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須保留足夠的空間,確保容器口與液體錶面之間不小於10釐米的距離。容器上須張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產生的過期化學試劑或試劑空瓶,應分別使用專用試劑包裝箱或編織袋暫存,張貼危險廢棄物標簽。
第三十二條 危險廢棄物暫存要求:
1.危險廢棄物暫存區應遠離火源、熱源和不相容物質,避免日曬、雨淋,存放兩種及以上不相容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時,應分不同區域暫存,暫存區應有警示標識並有防遺灑、防滲漏設施或措施。
2.危險廢棄物應按化學特性和危險特性,進行分類收集和暫存;廢棄的化學試劑應存放在原試劑瓶中,保留原標簽,並瓶口朝上放入專用固廢箱中;針頭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廢液應分類裝入專用廢液桶中,廢液桶須滿足耐腐蝕、抗溶劑、耐擠壓、抗衝擊的要求;所有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上須粘貼專用的標簽。嚴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嚴禁與生活垃圾、感染性廢物或放射性廢物等混裝。
3.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棄物,由實驗室負責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後方可進行一般存放;對劇毒類、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而不能進行預處理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按規定單獨存放,且嚴格實行雙人、雙鎖、雙賬式管理。
4.絕對禁止將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甚至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廢棄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內。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與處理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將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的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張貼在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按《湖南師範大學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於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發生安全事故、對安全事故處置不力與不及時上報等情況,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